咨询热线: 4006582019

当前位置: 首页 > POS机办理 > 济南pos机办理

济南pos机刷卡非法经营案例分析报告

发布于 2023-08-04 10:08:27 阅读()作者:小编

POS机免费领取申请

已有9352成功领取POS机

姓名 *

手机号码 *

地址 *

详细地址 *

济南pos机刷卡非法经营案例分析报告

济南pos机刷卡非法经营案例分析报告

用pos机消费涉及的法律关系

使用POS机过程中一定要注意:1、打印的POS机小票一定要持卡人签名且签名一定要与卡片上的名字一样,最好叫持卡人在***的背面签上中文姓名。***尤其重要。如果一旦持卡人的电话拒付这样有持卡人签名小票也不能担心刷卡的钱不到帐——这是签名。2、注意伪卡。什么是伪卡?伪卡就是不正规的卡,比如,复制卡、黑卡等。复制卡一般制造的比较粗糙,比如,卡面的字跟卡边不平行什么的,质量也比较差,稍注意一下应该可以看出来。黑卡,就是别人丢失了的卡,这种卡本来就是真卡。所以只能在客户刷卡的时候注意签名是否与卡的的签名是不是同一个人,另外就是看客户***是不是持卡人本人消费。如果金额小倒无所谓,如果金额较大,就一定要看***。3、POS机严禁私自拆解改造。4、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的这部《解释》明确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则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解释》将原先只能界定为违规的POS机**行为界定为违法,相应的处罚更严厉。5、核对购物单据上的金额是否正确。消费者在商场内持卡消费时,根据***交易要求,要求消费者在交易单据上签字。并提醒消费者,签字以前,应先确认是否为自己的卡号,并仔细核对签购单上的金额及币种是否与实际消费情况一致,只有正确无误才可签名。6、***操作与储蓄卡不同的是,***除了不需要本金之外,为了更方便消费者使用,很多***在使用时都不需要输入密码,收银员只需核对使用者的签名。这种方便也给***制造了一些不安全因素,消费者的***一旦丢失或者遗落都很可能遭遇被盗刷的可能。7、使用POS机刷卡交易错误时提醒消费者撕毁交易单据。若发生交易错误或取消交易的情况,消费者应该将错误的交易单据当场撕毁,此外,销售员开具一张抵消签账单以抵消原交易,再重新进行交易,或取得商家的退款说明。交易单据是交易凭证,因此,交易单据一定要妥善保存,除了以备日后核查外,还可以避免被仿冒使用。8、在购买不确定商品尽量少使用***。购物后如果出现对商品不满意或者不合适的情况,退货、更换在所难免。对此,消费者在购买一些不确定的商品时应尽量避免使用POS机刷卡,原因是,退换货时,金额已经划走,程序相对麻烦,而且,银联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休息日可能不尽吻合,种种因素可能导致退货款不能及时返回卡中,甚至给粗枝大叶的持卡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9、一次刷卡没成功,再刷卡后要认真检查***消费明细,发现问题及时与消费单位和有关银行联系,避免资金损失。

非法**要坐牢吗

非法**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妨害***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用pos机养卡构成什么犯罪

银行多次发文提醒持卡人不要进行虚***交易,法院也将火力对准了职业持卡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严重后果。

作者|张浩东

生产|支付百科

***的普及,导致了***养卡越来越普及。在各大银行发行的上亿张***中,无疑有很多***存在养卡行为。

近日,《支付百科》注意到,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POS机为他人还卡的案件。职业养卡人何某通过为他人养卡赚取手续费,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根据法院公布的案情,职业持卡人何某于2019年办理POS机后,开始了为他人养卡的道路。从2019年12月到2020年5月,短短半年时间,他靠宣传发展了很多客户。

何某先后通过POS机为曹某、马某等20人56张***提供还贷服务,造成***大量虚***交易,非法经营金额达686万余元,何某从中赚取一定手续费。

在很多代他人还***的案件中,686万元的金额并不算多。然而,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再次给职业卡主敲响了警钟,给职业卡行业以沉重打击。

与个人***养卡的行为不同,职业持卡人涉及人群更广,带来的风险更大,靠***养卡盈利。所以从性质上来说,往往比个人养卡更严重,法院对职业养卡者从来都不手软。

在今年1月曝光的一起重大POS提卡案中,犯罪嫌疑人还从网上渠道申请POS机,通过4台POS机共完成2300万元人民币***交易。主动投案自首后,也没能逃脱被判重刑的命运。

如你所见,职业持卡人在做替别人养卡生意的同时,也为自己赚取的费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仅如此,现在职业持卡人赚钱也不再容易。

一方面,银行对***的风险控制不断加***,收缩了***的授信额度。很多持卡人被减少甚至封杀,导致无法使用***养卡;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的POS量持续增加,其中一部分是面向C端用户的微POS,个人以卡养卡也很普遍。

去年以来,随着***逾期金额的增加,各大银行纷纷对***业务进行调整。农行、中行、建行、邮储、平安、中信、广发等银行纷纷发布官方公告,明确***的标准和限额。

银行***禁止在房地产、证券投资、理财等非消费领域使用。也就是说不允许***进行虚***交易。如果触碰了银行的红线,就有很大几率被降级,专业持卡人的业务也会受到影响。

震惊于银行的公告,部分持卡人放弃了***养卡的选项,转而选择银行推出的***分期。银行通过加******风险控制,切断了部分持卡人以卡养卡的途径,进而推出优惠折扣活动,吸引用户办理***分期业务。

不久前,银行纷纷宣传***分期业务的年利率,有的银行直接打五折,大致年利率低至7.65%。即使综合资金的使用成本仍然高于POS机支持用卡,但出于用卡安全的考虑,持卡人开始分期保管。

此外,随着POS市场竞争的激烈,POS机门槛降低,大部分手刷POS产品***取免费送货的策略。越来越多的持卡人拥有POS机,市场对专业持卡人的需求减少。

持卡人使用自己的POS机提卡,可以省去中间商赚取的差价,也不需要额外付费

对于职业***主,公安机关仍在加大力度打击长期存在的职业卡主下线现象。很多职业卡主都被关停了,从事职业卡主的人数在迅速萎缩。

在多重因素影响下,职业养卡人遭遇寒流。曾经他们可以靠监管空白赚到第一桶金,现在却陷入了无业务的困境,逐渐被***还款软件和个人POS机取代养卡。

相关问答:

相关问答:自己养卡用什么POS机比较好?

自己养卡用什么POS机比较好?

其实这个问题因人而异吧,情况不同可选择的机器就不同。比方说卡片较多额度较大用手刷无疑成本上支出太多,卡片少额度低用大pos又是一种浪费。总之不同的机器适应不同的人群,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那么,什么样的POS机才能算是一台好的机器呢?

好的pos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第一:不论选择哪一款机器,一定要使用正规支付公司的一清机。因为只有一清机能保障你的资金安全,资金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那具体怎么查询是否正规大家可以去人民银行的官方网站查询,不会查的也可以联系我帮你测评。

第二:商户稳定不跳码

用过POS机的都知道,一台机器跳不跳吗稳不稳定是关系到我们以后能否提额的关键因素。你正常刷卡明明显示的某某酒店,他给你跳个医院,加油站。那这肯定是不行的。银行一看就是有问题的消费,时间长了别说提额,降额封卡都是有可能的。那具体什么是跳码可以查看往期的内容,咱们接着往下说

第三:费率低

大家记住,费率对比资金安全和稳定性来说,他永远是其次的。并不是说他不重要

一般手刷的费率在0.6-0.65+3左右,电签POS机在0.6左右没有秒到费,而大POS机费率正常在0.55-0.6之间也是没有秒到费的。这些基本上都是正常的市场价格,当然还有超低的费率这里就不建议大家去使用了。以为往往有其他套路在里面。大家刷卡要讲究成本问题,但是安全才是第一位

第四:刷卡方式多元化

一台好的机器应该能同时满足很多消费方式,毕竟现在社会我们出去买东西也不可能全部都是刷卡吧。比方说支持微信,支付宝,京东,花呗,手机PAY等等。这样可以更好的模拟正常消费习惯

第五:到账方式

现在POS机基本上都是秒到账了,很少有隔日到的。但是秒到也分很多种,比方说有的支付公司可以24小时秒到账,有的有时间限制比如早上7点前和晚上11点后刷卡是次日到账。还有的不在时间内刷卡是下个工作日到账,如果是遇到节***日就很麻烦了。

所以啊,秒到方式也是反应一个支付公司实力的一方面,能做24小时到当然相对来说实力更***一些对吧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POS机

之前说过不同的机器类型适应不同的用卡人群,当然不是最贵的就是最好的也不是费率低就一定适合你。

首先,弄清楚自己的实际情况然后再进行匹配。

手刷mpos

优点:激活门槛低(一般免费送),体积小携带方便,蓝牙连接操作简单

缺点:费率高(正常0.65+3左右),常有跳码表现,商户池较少,刷卡方式单一

适用人群:卡片额度、张数少,偶尔使用或者经常外出需要刷卡的朋友

电签pos

优点:体积和手刷相当,携带方便,费率正常0.6且没有秒到费

缺点:需要流量卡,商户池一般,刷卡方式不多,激活门槛稍高一般冻结1-2百左右

适用人群:既不想用手刷的高费率又不想出大POS的押金,也需要养卡。选择其中电签版最为合适

出票大pos

优点:费率低(正常0.55-0.6之间),出小票,商户池较多,刷卡方式多元化

缺点:激活门槛高(一般押金制300左右),体积大不易携带,需要定期更换打印纸流量卡

适合人群:刷卡频繁,长期养卡者。

小结

所谓养卡提额,一台好的POS是养卡过程中重要的**工具,但是能否提额还是要取决于方式方法。机器本身没有任何提额功能,所以切勿听信谗言某某机器稳定提额。

合理的用卡姿势搭配上一台稳定的POS机才是提额的关键,且行且珍惜!

好了,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全部回答。感兴趣的朋友欢迎评论区留言或者私信,再会!

使用pos机刷***违法吗

pos机上刷***属于违法行为。pos机上刷***是用违法或虚***的手段套取现金取得现金利益,可构成*****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POS机**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本质则是商户与持卡人合谋,恶意以消费名义从银行套取一定额度的贷款,这在某种程度上涉嫌虚构事实的贷款**。
POS机**本质上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擅自将***的信用功能变为现金贷款,使发卡机构无法判断持卡人的正常信用状况和***的使用情况。POS机**已成为***犯罪金额最高的犯罪形式,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给金融安全带来巨大风险,而且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动,影响社会稳定。*****行为出现的原因之一是2009年国内各大银行争相拓展***业务,在程序上没有足够重视风险控制。在一些银行申请浦卡,只需要提交***复印件和一张名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_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或者使用以虚***的***明骗领的***的;
(二)使用作废的***的;
(三)冒用他人***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员为完成考核刷卡**5千万判5年,这事你怎么看?

为了完成银行揽储,***发卡考核业务形式的销售量。8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某行网点主任刘某一审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并处罚金10万。

法院认为,刘某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刷卡**5000多万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42岁的刘东是某行集安市支行安福县支行营业部主任。曾多次因为业绩突出,被评为全市银行系统的先进工作者。为了完成银行揽储***发卡考核的任务。刘某多次将POS机用于个人和同事,朋友**,未收取任何费用。我国《刑法》第255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属于非法经营。

2020年1月,安福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安福县法院提起讼诉,四月法院开庭审理。在案件中,刘某使用POS机与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我们不管他具体的目的是什么,但其***用的方式是不欠妥的,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了我国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在一审裁判当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和辩护人提供的支行绩效考核办法,个金业务营销方案重点业务发展方案的证据,均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无关。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案当中刘某刷卡对象相对固定,没有对外经营,与市场上代刷卡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有本质区别。所以,根据判定规则,目前尚无银行机构认定刘某的行为将金融机构认为其行为将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撑。

利用POS终端机非法**行为的定性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3日,法释〔200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63号)
??????裁判摘要:1.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套取现金的数额,是否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2.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的现金,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3.明知他人为***非法**借用POS机,行为人无偿出借期间**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4.租用POS机从事非法**的行为人,为出租人非法**的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本案是以被告人张虹飚为团伙核心的*****案,涉案人员较多,各被告人在**过程中存在为自己**、“拆东墙补西墙”式**、无偿租用给他人**、租用后无偿为出租人**等各种复杂情况,给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以及非法经营数额造成一定的难度。
??????(一)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经营”在传统意义上是指企业的供销,在供销经营关系中包括经营者和经营相对方两方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特约商户在自己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只有一方主体,不属于对外“经营”的范畴。
??????我们认为,应当准确理解*****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2009年12月16日出台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上述规定,对*****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客观方面分析,*****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对象是***持卡人,并不禁止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特约商户持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刷卡时,行为人具有两种重合的主体身份,一是特约商户,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虚构的交易行为中,行为人一人担当交易双方的角色。其次,从侵犯的法益分析,*****行为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因为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变相将***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在自己的POS机上套取现金,已经现实地使银行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侵犯了设立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的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再次,非法经营罪所体现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从事某种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事先获取经营许可资格,或者遵守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如果行为人未获取相关许可或者违反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就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申领POS机目的在于实施*****行为,不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刷卡,均违反了不得虚构交易的特定行业规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因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将此类非法**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之外。
??????既然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两种情形的**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倪峥的辩护人所提不应将倪峥为其实际控制的*****的数额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数额
??????本案中,倪峥等人为了不让***信誉度降低,方便继续**,在某张***还款日到期前,***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从其他***套取现金归还欠款,从而出现滚动**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在计算此类**行为的犯罪数额时应当以银行被占用资金(即“本数”)为基准。**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数”确定犯罪数额。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多次进行**,并以后次**财物归还前次**财物,在计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我们认为,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非法经营数额。首先,**与挪用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如果挪用的对象是公款,则挪用类犯罪还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要素以最终未能归还的实际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经营罪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严重扰乱,而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性。与内幕交易,操作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类似,行为人交易的次数、交易的数额本身就体现出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程度。**行为制造的虚***交易,使经济总量虚高,还可能导致虚***的经济统计数据和虚***的经济繁荣景象,进而误导经济决策。本案中,张虹飚在短短15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单独或者伙同多人,非法**2250万元,造成***交易总量的虚***放大,对市场宏观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倘若以“本数”为犯罪数额,在行为人归还了所套取的“本数”现金金额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则必然背离非法经营罪设置的初衷。其次,从入罪标准看,也应当累计计算。考虑到**交易金额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为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释》将*****类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规定为三项:商户**交易金额、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金额、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金额。从该规定分析,就第一项而言,即指客观上实际**交易的数额,因此,对以后次**归还前次**的情形,**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明知他人为非法**借用POS机,无偿出借期间**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张虹飚的辩护人提出,张虹飚无偿出借给倪峥等人使用期间的**数额应当从犯罪总额中扣除。
??????我们认为,明知他人为非法**借用POS机,即使是无偿出借,他人在无偿出借期间**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首先,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对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张虹飚除了自己实施非法**行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机系从事刷卡**违法活动情况下,仍违反银联公司相关规定将POS机租借给他人,并提供个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空白支票等。该情形下,其虽然未实施直接非法经营的实行行为,但向倪峥等人提供了该类犯罪能够得逞的关键设备,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张虹飚应当对提供POS机期间**的金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二是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等方法;三是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四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最终牟取了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张虹飚为他人实施非法*****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有偿与否,不影响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
??????(四)租用POS机从事非法**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作为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其**数额均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以这个大原则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是POS机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的数额是否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在审理过程中对此存在分歧。倪峥的辩护人提出,由于POS机是倪峥向张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峥使用POS机期间,张虹飚**的数额应当在犯罪总数额中予以扣除。我们认为,该意见不能成立。首先,倪峥套取现金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构成本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限定,即并不必须是特约商户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倪峥违反国家规定,即使是租用POS机为POS机出租人即***持卡人张虹飚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其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次,作为POS机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应当对使用期间**数额总额负责。虽然倪峥不是POS机的机主,但其是实际控制人,且经倪峥亲手操作为张虹飚套取现金。虽然张虹飚是持卡人,倪峥未收**手续费,似乎并无直接经济收益,但潜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张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费,由张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间相互调换使用POS机以逃避监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况且,倪峥不收手续费的原因不论是双方合意,还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经营行为的组成部分,其是否获利不影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倪峥应当对其使用POS机期间的**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张虹飚作为倪峥非法经营的共犯也应当对其作为持卡人的**数额负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

***刷pos机违法吗

***刷pos机不违法。但是用pos机**是违法的。pos机**实质上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擅自将***的消费信贷功能改变为现金贷款,使发卡机构无法判断持卡人的正常资信状况和***资金用途。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消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利用pos机进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包括如下三个内容:
1、违反禁止利用pos机进行*****的国家规定;
2、有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
3、情节严重,达到了刑法制裁的标准。这三个内容完整的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缺一不可,否则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相关文章推荐